2019年自考《司法签定概论》章节试题及答案:司法鉴定原则与分类

发布日期:2019-07-27 05:07:19 编辑整理:辽宁省自考网 【字体:

第四章 司法鉴定原则与分类

1、如何正确理解依法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实施的依法鉴定原则是指司法鉴定从程序到实体,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技术标准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在司法鉴定活动中的鉴定主体、鉴定客体、鉴定程序、鉴定技术、手段、方法、鉴定标准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司法鉴定的全部活动必须受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严格制约。

2、如何准确把握独立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活动是具有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对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方面,鉴定意见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之一,实质上是一种个人意见,是鉴定人凭借其专门知识对某个问题作出的一种认识和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客观正确,取决于鉴定人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应当由鉴定人自己负责;

另一方面,为了保证鉴定人根据科学技术进行鉴定,必须防止权势金钱和人情的干扰,坚持鉴定人独立的进行鉴定的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如何准确把握鉴定公开原则与鉴定公正原则之间的关系?

鉴定公开原则:主要是针对鉴定活动方式而言,它包括鉴定项目的公开、鉴定收费标准公开、鉴定手段、方法、标准的公开,鉴定程序公开、鉴定人姓名公开。

鉴定公正原则:是指鉴定实施主体在鉴定活动中应保持中立的地位,鉴定机构必须独立与侦查、起诉、审判机关,鉴定人应该站在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关系:

坚持鉴定公开:①有利于接受国家、社会、委托人、当事人的监督,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鉴定实施活动的合法、科学、客观、公正(强化外部力量对于鉴定公正的监督)。

②有利于鉴定程序合法性的监督 ③有利于对鉴定活动方式公开性客观性的监督 ④有利于对鉴定活动规范性的监督

4、为什么说司法鉴定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结合而产生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司法鉴定与自然科学 见第一章问答题)

社会学科

按鉴定学科分类,可以将司法鉴定学分为:法医学、物证技术学、司法会计学、建筑工程学、计算机学等。

5、简述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

按鉴定执业范围分类: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6、如何理解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之间的关系?

(1)初次鉴定指第一次鉴定。

(2)补充鉴定:专门性问题经初次鉴定后、对其中个别问题,需要进行修订或补充,使原鉴定意见更加完备。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补充鉴定一般由原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进行,或由原委托鉴定机构的其他鉴定人进行,是第一次鉴定的继续。

※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8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有提供或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3)重新鉴定: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要高于原委托机构。

重新鉴定不考虑原鉴定意见,而是重新进行检验,重新分析认定,因此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一定条件(P73)

重新鉴定人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对检验意见不统一时,应将各种意见在鉴定文书中写明。

※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9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职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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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司法签定概论》章节试题及答案:司法鉴定原则与分类

日期:2019-07-27 17:21:19  整理:辽宁自考网  浏览(

第四章 司法鉴定原则与分类

1、如何正确理解依法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实施的依法鉴定原则是指司法鉴定从程序到实体,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技术标准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在司法鉴定活动中的鉴定主体、鉴定客体、鉴定程序、鉴定技术、手段、方法、鉴定标准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司法鉴定的全部活动必须受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严格制约。

2、如何准确把握独立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活动是具有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对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方面,鉴定意见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之一,实质上是一种个人意见,是鉴定人凭借其专门知识对某个问题作出的一种认识和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客观正确,取决于鉴定人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应当由鉴定人自己负责;

另一方面,为了保证鉴定人根据科学技术进行鉴定,必须防止权势金钱和人情的干扰,坚持鉴定人独立的进行鉴定的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如何准确把握鉴定公开原则与鉴定公正原则之间的关系?

鉴定公开原则:主要是针对鉴定活动方式而言,它包括鉴定项目的公开、鉴定收费标准公开、鉴定手段、方法、标准的公开,鉴定程序公开、鉴定人姓名公开。

鉴定公正原则:是指鉴定实施主体在鉴定活动中应保持中立的地位,鉴定机构必须独立与侦查、起诉、审判机关,鉴定人应该站在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关系:

坚持鉴定公开:①有利于接受国家、社会、委托人、当事人的监督,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鉴定实施活动的合法、科学、客观、公正(强化外部力量对于鉴定公正的监督)。

②有利于鉴定程序合法性的监督 ③有利于对鉴定活动方式公开性客观性的监督 ④有利于对鉴定活动规范性的监督

4、为什么说司法鉴定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结合而产生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司法鉴定与自然科学 见第一章问答题)

社会学科

按鉴定学科分类,可以将司法鉴定学分为:法医学、物证技术学、司法会计学、建筑工程学、计算机学等。

5、简述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

按鉴定执业范围分类: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6、如何理解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之间的关系?

(1)初次鉴定指第一次鉴定。

(2)补充鉴定:专门性问题经初次鉴定后、对其中个别问题,需要进行修订或补充,使原鉴定意见更加完备。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补充鉴定一般由原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进行,或由原委托鉴定机构的其他鉴定人进行,是第一次鉴定的继续。

※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8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有提供或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3)重新鉴定: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要高于原委托机构。

重新鉴定不考虑原鉴定意见,而是重新进行检验,重新分析认定,因此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一定条件(P73)

重新鉴定人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对检验意见不统一时,应将各种意见在鉴定文书中写明。

※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9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职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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