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
我国《宪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社会主义国家规定公共财产的神圣性,来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地位和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其本身是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体现。
公共财产的神圣性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使然,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在财产法律制度上的根本区别。
公共财产的神圣性是《宪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内在依据。
社会主义国家规定公共财产的神圣性,来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地位和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其本身是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体现。
公共财产的神圣性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使然,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在财产法律制度上的根本区别。
公共财产的神圣性是《宪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内在依据。
本文标签:辽宁自考 法学类 自考宪法学考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lnzk.ln.cn)
《辽宁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辽宁自考便捷服务
- 热点文章
-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