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复习提纲第二章

发布日期:2018-05-23 12:05:08 编辑整理:辽宁省自考网 【字体:

  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包括:

  1. 经济管理关系:①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主管机关对所属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③行政经济管理关系;④经济区域经济管理关系;⑤经济监督关系。

  2. 经营协调关系:①经济联合关系;②经济协作关系;③经济竞争关系。

  3.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他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经济法只调整一些重要的内部经济关系,只调整一些具有共性的、必须由国家法律调整的内部经济关系。

  4. 涉外经济关系。他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5. 其他应有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二、 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1.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阶级性;二是指它与相邻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法律属性。

  2. 经济法有一系列不同于传统法律门的特性和机制功能:①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②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③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④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传统的行政法的主旨思想是“行政权力本位”;传统民法的主旨思想是“个体权利本位”)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 济法主体体系是有下列各类主体构成的: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管理机关。②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他可进一步概括 为核算组织和预算组织。③内部组织。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内部组织,只是指那些在实行内部承包制、内部经济责任 制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和利益的内部组织。④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四、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 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经济权利可分为原生权力和取得权力。①原生权力亦称固有权利,是由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直接 取得的权利,是经济法律主体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存在和行为,即能取得和实现的权利。②取得权力则是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实现的权利。

  2. 经济义务是由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1.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须是经济法主体可以控制、支配的事物;②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行为;③经济法律客体应该是能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经济效益或者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物或行为。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①有形财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控制和支配的财物。②经济行为。可以是: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和指标;完成一定的工 作;履行一定的劳务。③无形财物。亦称智力成果、知识财富。其必备的条件:①要有一定的“载体”;②要有一定的现实的或可以实现的经济价值;③要有专门的 经济法律和法规所认可。主要有: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技术改进方案、合理化建议、经营信息、生产经营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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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复习提纲第二章

日期:2018-05-23 12:26:08  整理:辽宁自考网  浏览(

  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包括:

  1. 经济管理关系:①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主管机关对所属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③行政经济管理关系;④经济区域经济管理关系;⑤经济监督关系。

  2. 经营协调关系:①经济联合关系;②经济协作关系;③经济竞争关系。

  3.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他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经济法只调整一些重要的内部经济关系,只调整一些具有共性的、必须由国家法律调整的内部经济关系。

  4. 涉外经济关系。他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5. 其他应有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二、 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1.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阶级性;二是指它与相邻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法律属性。

  2. 经济法有一系列不同于传统法律门的特性和机制功能:①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②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③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④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传统的行政法的主旨思想是“行政权力本位”;传统民法的主旨思想是“个体权利本位”)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 济法主体体系是有下列各类主体构成的: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管理机关。②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他可进一步概括 为核算组织和预算组织。③内部组织。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内部组织,只是指那些在实行内部承包制、内部经济责任 制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和利益的内部组织。④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四、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 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经济权利可分为原生权力和取得权力。①原生权力亦称固有权利,是由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直接 取得的权利,是经济法律主体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存在和行为,即能取得和实现的权利。②取得权力则是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实现的权利。

  2. 经济义务是由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1.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须是经济法主体可以控制、支配的事物;②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行为;③经济法律客体应该是能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经济效益或者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物或行为。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①有形财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控制和支配的财物。②经济行为。可以是: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和指标;完成一定的工 作;履行一定的劳务。③无形财物。亦称智力成果、知识财富。其必备的条件:①要有一定的“载体”;②要有一定的现实的或可以实现的经济价值;③要有专门的 经济法律和法规所认可。主要有: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技术改进方案、合理化建议、经营信息、生产经营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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