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自学考试考场严格有作弊的机会吗

发布日期:2021-07-27 03:07:02 编辑整理:辽宁省自考网 【字体:

《考场规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派出所出具带有照片和骑缝印的证明等),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可以在每科目开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

二、考生入场时,除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或钢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考试必需用品外,不要将其他非考试物品带入考场座位。

对某些专业课程需要携带计算器、测绘等工作的,考生可按《报考简章》规定办理。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非指针式手表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应尽量避免穿、戴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须脱帽参加考试。要将非考试物品应摆放在指定位置。

三、考生入场时,须自觉接受监考员按规定验证考生身份和随身物品,并接受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器对其进行安检禁带物品。如果考生不配合安全检查或拒不交出可疑物品,影响其考试时间,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生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考试通知单、身份证等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验。

四、考场内设置时钟,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考试准确时间以考点统一指令为准。

五、考生领到答题卡、试卷后,应在监考员指导下将考生条形码粘贴在卡中规定位置上,并在卡和卷中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准考证号、姓名、座位号、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考生笔迹确认内容等信息,凡漏填、错填相关信息或字迹不清影响评卷结果的,将由考生自负后果。其中,考生要将 “考生笔迹确认部分”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完整地抄写在卡中规定区域内,如未按要求填写,该科课程成绩无效。

六、考生要在开考前认真检查试卷、答题卡,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否则,由此延误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七、考生要在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八、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本科目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九、考生要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在规定以外的地方答题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十、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二、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违规分别按违规1、2、3、4处理。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按违规1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按违规2处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按违规2处理。

(1)通过伪造证书、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违反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按违规3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5.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按违规4处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6.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7.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8.在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招生考试机构会同相关市招生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考试作弊入刑定罪党员作弊党纪处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国共**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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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7-27 15:11:02  整理:辽宁自考网  浏览(

《考场规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派出所出具带有照片和骑缝印的证明等),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可以在每科目开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

二、考生入场时,除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或钢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考试必需用品外,不要将其他非考试物品带入考场座位。

对某些专业课程需要携带计算器、测绘等工作的,考生可按《报考简章》规定办理。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非指针式手表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应尽量避免穿、戴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须脱帽参加考试。要将非考试物品应摆放在指定位置。

三、考生入场时,须自觉接受监考员按规定验证考生身份和随身物品,并接受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器对其进行安检禁带物品。如果考生不配合安全检查或拒不交出可疑物品,影响其考试时间,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生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考试通知单、身份证等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验。

四、考场内设置时钟,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考试准确时间以考点统一指令为准。

五、考生领到答题卡、试卷后,应在监考员指导下将考生条形码粘贴在卡中规定位置上,并在卡和卷中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准考证号、姓名、座位号、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考生笔迹确认内容等信息,凡漏填、错填相关信息或字迹不清影响评卷结果的,将由考生自负后果。其中,考生要将 “考生笔迹确认部分”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完整地抄写在卡中规定区域内,如未按要求填写,该科课程成绩无效。

六、考生要在开考前认真检查试卷、答题卡,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否则,由此延误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七、考生要在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八、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本科目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九、考生要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在规定以外的地方答题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十、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二、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违规分别按违规1、2、3、4处理。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按违规1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按违规2处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按违规2处理。

(1)通过伪造证书、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违反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按违规3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5.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按违规4处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6.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7.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8.在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招生考试机构会同相关市招生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考试作弊入刑定罪党员作弊党纪处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国共**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辽宁自学考试考场严格有作弊的机会吗(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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