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残疾人应考者奖励暂行办法
1986年6月15日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86)考委字028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残疾人自强自立、自学成才,充分调动其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优秀残疾人应考者,主要对象为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者;获得数门单科合格证书、成绩优异、具有突出事迹者,也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残疾人应考者的奖励,贯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获奖者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联合颁发奖状、奖章,并发给奖金五百元。奖励名额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确定。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优秀残疾人应考者的奖金,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设的“残疾人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中支付。每年颁奖一次。 第五条 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残疾人应考者奖励的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推荐。残疾人应考者本人也可向当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部门提出申请,自学考试部门核实后向上一级单位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审核后,于每年七月底以前,向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推荐。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联合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优秀残疾人应考者评选委员会,评选确定获奖者名单。 第六条 各地上报申请奖励的残疾人应考者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简况(并附上身体残疾状况、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二)申请人自学考试成绩情况。 (三)申报单位审核意见。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优秀残疾人应考者奖金不重复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文标签:辽宁自考 自考答疑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残疾人应考者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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